实验室管理总则
1.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践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有序、高效运行。
2. 实验室建设的核心任务是秉持“以化工产业服务生物科技产业化和以生物科技促进化工产业进步”的治学理念,从国家重大需求出发,以工业生物催化为学科中心,努力致力于重要前沿与基础性研究,并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取得重要的原创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3. 保障实验室安全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首要任务。实验室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加强安全理念和职业规范、社会责任教育,严格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建立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4. 实验室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针对人员管理、经费使用、仪器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等各项重大决策,试行室务联席会议制度。
5. 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管理。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安全规定。
2. 为进一步完善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各类实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实验室事故潜在风险,加强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特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重点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合同制科研人员、企业合作人员等。
3. 只有获得并持有实验室安全准入证(lab-Safety-Pass,简称S-Pass)的人员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做实验。
4. 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化学试剂泄露(有害固体遗撒或泄漏 、有害液体遗撒或泄漏、有害气体泄漏和扩散)、设备事故、身体伤害、火灾烟感报警处理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5. 拟申请S-Pass的人员首先到各研究所室安全员处领取《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等实验室安全材料。掌握所在实验室危险源种类、储存量和理化危险特性;分析自己所开展的实验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阐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了解同一实验室其他人员的专业背景,目前实验信息及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6. S-Pass申请人须登录“清华大学安全知识考核系统” 参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http://aqjy.tsinghua.edu.cn/),填写《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并经填写人、责任教师、研究所室安全员三方签字认可。
7. 责任教师有责任督促和帮助所有进入所属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获取S-pass。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研究所实验室全面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对易出事的部位及时提醒教师和同学注意。各实验室由专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实验室所属成员配合落实。
2.对新进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审定安全准入资格。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随意带入实验室。
3.建立保密制度,按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4.实验室要配置各种必要的灭火器。实验室人员要参加防火培训,懂得防火常识,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并能正确处置。若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并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灭火器按规定放置,不要随便挪动。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新。
5.发现被盗或破坏现象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校内电话:82001/83779)。
6.各房间设立安全负责人,并建立轮流值班制度。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气线路、通风设备、饮水设施等是否切断电源,如发现设施破损或故障须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7.节假日期间建立教师轮流值班制度,按时到岗并做好值班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8.房间内禁止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自行车或其它生活用品,少量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
9.剧毒物品保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毒固体废物、废液不得随便倾倒,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0.菌种要妥善保存,生物废物不要随便丢弃,集中存放特殊处理。
11.各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
12. 运行中的高温高压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值守。
13. 各实验室的实验区内严禁吃食物和抽烟、大声喧哗。
14.涉及有毒有害、挥发性化学药品相关的实验操作,必须佩戴防毒面罩/眼罩、在通风橱进行。保持实验室良好的通风,营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15. 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6. 实验室要对涉及使用安全的重点化学品登记在册,对存放危险品、高温、高压和安全用电等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三章 室务联席会议制度
1.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更好地运行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特建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联席会(简称联席会)制度。
2. 室务联席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和各实验室学科带头人组成。
3.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委员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它人员为室务委员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委员会顾问。室务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4. 联席会实行以主任负责制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5.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联席会讨论,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联席会做出决定后应快速实施。
6. 联席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联席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7. 实验室每学期召开1-2次室务联席会,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某室务会成员代为主持。
8. 联席会的主要任务:
(1) 研究、讨论和指导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学科布局。
(2) 提出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 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调整实验室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 讨论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方案。
(6) 促进项目申请、交叉合作和研究课题进展。
(7)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8)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9)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评估实验室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10)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推动实验室内部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11) 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12) 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10. 联席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联席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11. 联席会指定人员应保存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室主任审阅修改后,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人员聘用及流动管理条例
1. 实验室队伍建设是实验室工作的重点之一。实验室应建设一支高效的固定研究人员队伍,同时发展一支精干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2.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3. 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要符合实验室长期发展需要。
5. 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鼓励固定工作人员进行研究项目交叉与合作。
6.流动人员的分配要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学校的有关人事管理规定,要体现实验室学科发展的需要。
7. 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负责落实。
8.实验室对流动的专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签订聘用工作合同,明确责权。
9. 开放课题的获得者将自动成为实验室的流动研究人员,课题结束后自动退出实验室。
10.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评聘会议,对聘任人员的岗位绩效、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与发展潜力等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适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坚持奖励先进,激励后进,兼顾公平。
11. 博士后和研究生作为实验室的重要成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交给的任务,主动为实验室的工作出谋划策。
第五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条例
1. 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以及清华大学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实验室依托清华大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根据各项经费按来源要求,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单独设项管理,具有独立的财务账号,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3.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包括拟定年度经费预算、审批经费开支,审查经费决算等,每年的经费预算、决算要提交室务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积极配合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4.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公共实验室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5. 实验室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实验室运行费(包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水电费、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品、人员聘任、学术会议费、管理费、开放课题经费以及机动费(用于临时性及不可预见的开支)。实验室各项经费支出应节约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6.实验室管理费由实验室主任用于各类经费的少量缺额的调整、必要的学术成果奖励等。
第六章 公用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1. 大型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分析测试服务的重要平台。实验室大型公用仪器属于实验室所有资产,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各课题组常用仪器设备的管理由课题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 购置科研设备的流程需遵循清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各项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不同途径进行。不得购置无证或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 各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技术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标准操作规程。仪器操作人员使用前须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自行上机使用。仪器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管理人员,及时修理。若出现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损失,由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4.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需要预约登记,每台仪器配有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每次使用、维修后要认真填写记录。未经允许自行操作者、未认真登记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房间互借要进行登记,用完后及时归还。
6. 实验设备不得存放在私人住处,原则上私人不得借出使用。
7. 已配套的设备,配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拆卸零件。设备报废由设备处统一处理。
8. 仪器设备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熟悉仪器性能。
9. 仪器使用完毕,做好清理工作,及时并详细地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仪器设备一旦丢失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告,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 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收费使用制度。收费的具体规定,请参照各台仪器的收费管理办法。
11. 实验室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目、各房间要建立分账目,管理人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账物。固定资产做到账、物、卡与数据库完全相符。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
12. 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尤其附件要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13. 仪器设备登记、验收、报废等均需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案。
14.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过程和原因,分清责任,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公用仪器设备损坏(遗失)处理和赔偿条例
1. 为维护实验室公用仪器及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本着教育学生以及相关研究人员的目的,根据清华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本所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2. 本条例所指公用仪器及设备包括:存放于实验室公共仪器平台、公共使用、由公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气源、水源和电源;临时存放于教师实验室,但归实验室公有的仪器设备;公共实验室的实验台等所有实验设施;公共实验室的其他房屋设施(包括监视系统、空调、防火系统等)。
3.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在48小时内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事故原因,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人员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4. 经仪器管理人员查证(必要时请相关教师一同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课题组(以下称事故责任方)要承担责任,按本条例的第(六)条进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5. 以下情况均属于责任事故,但责任事故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未预约(如需要)、登记使用仪器设备,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2)未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
3)未按照仪器设备的动力条件(如用电负荷、气体压力等)和技术条件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相关实验或房屋设施损坏,甚至实验楼报警系统启动的;
4)擅自改动仪器硬件和软件配置,包括仪器连接的气体、水管路以及电源配置,造成损坏的;
5)人为使用腐蚀性或其他对仪器设备可能损坏的体系,且未正确防护,造成损坏的;
6)自带耗材或配件,因所使用耗材或配件未达到相关质量标准或要求,造成损坏的;
7)将仪器或配件借出,未妥善保管,造成仪器或配件遗失的;
8)实验完成后,在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情况下,未及时锁闭实验室房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实验室和房屋设施损坏的;
9)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带领非本所人员(已备案人员除外)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带领人及其所在课题组承担责任;
10)造成仪器或配件等损害或遗失,未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经调查确认的使用人员;
6. 经济损失按下述方式计算:
1)仅损坏、遗失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5)损坏、遗失零配件,或局部损坏,但维修时无法单独维修损坏或遗失部分,必须要更换其他零配件产生额外费用时,按照事故损失价值和额外费用的总费用计算;
6)在仪器设备损坏的同时,造成实验台及其他实验或房屋设施损坏的,还要计算实验台及其他实验或房屋设施修复所需要的费用。
7经济赔偿额度:
1)凡属于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方需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比例如下:
行为仅属于第5条第1)、2)、3)、4)、5)、8)、10)中任一项的,按总经济损失(按本条例第五条计算,下同)的40%赔偿;
行为仅属于第5条第6)项的,按总经济损失的30%赔偿;
行为仅属于第5条第7),9)中任一项的,按总经济损失的50%赔偿;
行为不属于第5条中任一项、但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事故责任的性质和轻重,承担30%~50%的赔偿;
行为同时属于第5条中任意2项的,赔偿比例为:在两项中较高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 %;
行为同时属于第5条中任意3项及其以上的,赔偿比例为:在所涉及项中最高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20%;
2)发生事故后,所报告情况和实际情况不符的、刻意隐瞒事故的,在按第1)条计算赔偿额的基础上,总赔偿额上浮10%~30%,但不超过总经济损失值(按本条例第五条计算);
3)事故责任方出现2次或以上责任事故的,从第2次责任事故起,在按第1)条计算赔偿额的基础上,总赔偿额上浮10%~30%,但不超过总经济损失值(按本条例第五条计算);
4)属于几方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七) 追偿制度:凡使用人出现本条例第二条所述各种不当行为,虽未当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但此后使用中出现仪器设备故障,经仪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分析确认,仪器设备故障与该使用人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将进行追偿,追偿方法和比例参考照本条例第六条,但赔偿额度可减少20%~50%;若该使用人已经毕业或离校,完全由所在课题组负责赔偿。
(八) 赔偿费的偿还期不得超过90天;若赔偿金额较大,赔偿方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但必须在毕业前完成赔偿。
(九)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例:
1)在本科生实验课程中,选课本科生在实验中出现仪器损坏或遗失的,不适用本条例,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另行处理;
2)非本所人员未经许可使用公共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的,其赔偿比例不适用本条例,按实际损失赔偿,且管理人员应承担管理上的失误所带来的连带责任;但与本所教师有合作的相关单位研究人员,经备案许可使用公共仪器设备的,可参照本条例处理。
(十) 如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的,除了按本条例赔偿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十一) 实验室教师应做好公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工作,公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员应做好公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尽量减小公共仪器设备的损坏,保证公共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章 实验室学术交流的有关规定
1. 为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影响力,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定期举办外部和内部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同时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和交流。
2.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向性报告。
4. 实验室内部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
(1)实验室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向重点实验室成员介绍研究进展。
(2)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交流所主持工作的研究进展。
(3)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每年必须在实验室或所在研究所做一次学术报告。
(4) 鼓励实验室教授需每年进行一次全校性学术或科普性质的报告。
5.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6.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短期出国进修、出国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7. 科研人员个人短期出国进修、出国访问和合作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协调和安排,以确保实验室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8. 由实验室经费支付的参加学术会议的借款、差旅费报销等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带有旅游性质的各类“学术会议”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章 实验室奖惩条例
1. 为充分保护好实验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实验室对申请发明专利给以一定的专利补贴。除学校奖励外,对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实验室可代缴其他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费。
2. 论文奖金原则上按贡献大小分配。以研究生工作为主发表的论文,研究生的奖金应占一定比例。
3. 实验室成员个人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及职称晋升等挂钩。奖励对象:年终考核优秀者;实验室遇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者;好人好事等。
4. 实验室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或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等现象者,室务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罚款、退学、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5. 对实验室交予的有限期的工作,全室人员应认真按时完成。经常无正当理由而逾期者,室务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罚款、退学、开除学籍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6.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重点实验室、院(系)、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相应处理。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附 则
1.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
2.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3.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